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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各位给一下新自然法学历史法学这两个名词解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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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麻烦各位给一下新自然法学历史法学这两个名词解释~谢谢】

答案:↓↓↓

网友采纳  新自然法学派又称复兴自然法学派.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对该派含义有不同理解.广义泛指19世纪末以后出现的自然法(见古典自然法学派)或类似自然法的学说.从这一意义上讲,自19世纪末直到20世纪70年代的所有自然法或类似自然法的学说,从天主教神学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派和非神学的、世俗的自然法学说,都称为新自然法学派.狭义指自19世纪末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兴起的非神学的自然法学说.  历史法学(HistorischeRechtswissenschaft)的真正创始人,依学者通说是萨维尼.他为了法典论争的需要而于1815年创立了用来反击论敌的学术刊物——《历史法学杂志》,并倡导对“法律进行历史的研究”,及把“作为学问的法学”(Rechtswissenschaft)定为该刊的历史使命.经过一段时期,以向该杂志投稿的学者为中心,形成了著名的历史法学派(historischeRechtsschule).最初,历史法学派系由萨维尼、普希塔和耶林所代表的“罗马法派”,及基尔克所代表的“日耳曼法派”组成.这种情况反映了德国15世纪继受罗马法以后所形成的日耳曼法和罗马法的双重构造格局.不过,随着对法的历史的探究的日渐深入,两派之间的裂痕益深,以致最后走上了分道扬镳的道路.一般认为,促使两派之走上分道扬镳的道路的,是1846年的日耳曼法派(Germanisten)大会.在这次大会上,两派不仅在学问上形成了对立,而且在对待1848年三月革命的态度上也形成了对立.  在外与黑格尔的哲学法学派进行斗争,内与日耳曼法派(Germanisten)的相互对垒的论战中,罗马法派(Romanisten)终于发展成为19世纪德意志法学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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