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并填报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的考生均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学校部委码:20237),学院位于温州市高教园区。 第四条 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生毕业后颁发教育部统一规范的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 第五条 学院2023年招生专业有20个本科和5个专科专业;本科计划面向浙江、福建、江苏、山西、河南、四川6省招生,美术类本科和普通专科计划仅向浙江省招生,具体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 学院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八条 学院录取考生的外语语种一般为英语。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往届生录取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九条 学院根据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生源情况按规定比例提取考生档案(浙江省内的投档比例为1:1)。 第十条 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再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 第十一条 获得我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入围资格的考生须参加浙江省2023年高考二类科目组的考试。考生在填报第二批提前录取院校志愿时须将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填写为第一志愿,所填报专业须和报名时所确定的专业一致,文理不得跨科填报,具体录取原则和办法详见《温州大学城市学院2023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 第十二条 江苏省考生进档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浙江省美术类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具体录取办法详见美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第十四条 学院对浙江省考生的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英语本科专业不低于100分,商务英语专科专业不低于85分。在实际录取工作中,学院将根据生源总体情况适当调整单科成绩要求。对非浙江省考生、美术类本科专业和获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入围资格的考生无英语单科成绩要求。 第十五条 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将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对加分考生,按综合总分计算。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以电话等方式再次征求考生的意愿,对自愿放弃就读我院的考生,可不予录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按教学培养成本收费,严格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及住宿费:经济学、金融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本科专业学费每学年20230元,一般普通本科专业学费每学年20230元,工科类本科专业学费每学年20230元,美术类本科专业学费每学年20230元,专科学费每学年20230元,住宿费每学年2023元左右。 第十七条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设立多种奖学金,获奖面达40%。 第十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院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或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招生网(http://zs.wucc.cn)公布。 第十九条 招生工作联系方式: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