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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和领土的差别及领土主权包含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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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和领土的差别及领土主权包含意义

领土和国土都有社会和政治两方面的意义,但领土侧重政治意义,主要使用在政治、法律领域;国土则侧重社会意义,更广泛地使用在国家的社会经济活动方面。领土是一个严格的法律用语,着重于国家的主权关系,是国家自由活动的天地,有排他性的特征;国土则是一个正在发展中的概念,是一个比领土要大的概念。领土是国家的主权对象,而国土则是一个泛指的概念,是属于或置于一个国家主权或管辖下的地域空间。

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行使最高的、排他的权力,称为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包含三个意义:

(一)领土不可侵犯。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和范围,任何国家不得侵犯他国的领土,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二)国家在领土范围内享有属地管辖权。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或事件(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者外)均有管辖权。

(三)国家对领土内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的、排他性的主权,非经该国同意,任何国家或任何个人都不得加以侵犯。

国家行使领土主权,本来是绝对和排他的。但在实践中,领土主权常受到某些由国际惯例和条约规定的义务的限制。

(一)受国际惯例的限制:

1.国家在利用边界河流、多国河流的时候,或在利用其边境土地的时候,不应损害邻国的利益。

2.国家在开发和利用其海域资源的时候,应考虑他国在该海域的传统权利,不应加以侵犯。

3.国家领海、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

(二)受条约的限制:

1.租借。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租给他国使用。

2.共管。共管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块土地共同行使主权。

3.国际地役。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或全部领土提供给他国为某种目的而永久使用,因此,亦称为国家地役,这里国家属地最高权受到的一种特别的限制。国际地役根据条约产生,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它的客体只能是一国的领土(包括领陆、领空、领海及底土)。

国际地役可依其性质分为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积极地役是指允许他国在其境内从事某种行为。消极地役是一国承担条约义务不在其领土上行使某方面的属地最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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