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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次明确“海洋工程”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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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颁布,我国首次在法律范畴内明确了“海洋工程”的范畴。

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具体包括:

(一)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

(二)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

(三)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

(四)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五)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六)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

(七)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

(八)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

(九)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洋工程。

国家海洋局有关负责人说,此前,由于2023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海洋工程与海岸工程的界限不明确,许多应该按照海洋工程进行环境管理的建设项目仍然被视为海岸工程进行管理,十分不利于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再加上两类工程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分别由两个部门进行,使得管理上出现问题,严重影响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并且给工程建设单位留下了界限不明的法律空隙,导致了许多违规乱建现象,造成了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危害。

此次制定《条例》,明确了“海洋工程”的法律概念,界定了“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的范围,规定了两类工程的界限划分,为海洋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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