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 Interpretation of Article 104 of 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y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Twelf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Adopted by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Twelf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t its Twenty-Fourth Session on 7 November 2016)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草案)》的议案。经征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规定,作如下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