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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1)美国实行三权分立制,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权力机关既相互分权,又相互制约,联邦法院行使司法权,总统不得干预。
(2)①“今天运转起来非常不灵”指的是三大权力机关之间互相扯皮,导致效率低下。②原因:a.三权分立是美国联邦政府组建和运行的基本原则,其核心内容是权力分立、制约和平衡。美国立法权属于国会,但总统有权否决国会立法,可以发布拥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行政权属于总统,但行政机构的设置和所需经费必须由国会批准。b.美国实行两党制。两党在一些具体议题上的政策和主张有差异,这正是充当使两党制得以运行的机制;同时在野党也会监督制约执政党,这就导致效率低下。
(3)材料看到了三权分立的积极作用。三权分立和制衡的原则,对于反对封建专制,调节资产阶级内部各集团的利益,维持资本主义民主制度,有积极作用。
【解析】
(1)“原因”类设问在解题过程中,应该注意分析的角度,常用的分析角度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是联系课本分析原因。我们看到一个“原因”类设问,第一个应该想到的问题就是课本上关于这个问题具体有哪些内容?联系课本是分析原因的最基本的角度,很多问题通过联系课本内容就能够得到解决的。二是联系材料分析原因。材料中往往蕴含着解决“原因”类设问的有关信息,如材料反映出来的问题,材料体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等,均可作为我们分析原因的依据,我们在答题过程中应对材料加以充分重视。
(2)第一问为体现类试题,体现类试题一般会给你一段材料,分析这段材料体现了什么道理。首先明确答题角度,即运用哪本书的知识回答,注意体现类题目不需要在材料上费很大功夫,直接写理论知识适当对应材料即可。答题模板:原理分析+材料体现(弱化)。
第二问为原因类试题,在解题过程中,应该注意分析的角度,本题需要联系课本分析原因,即我们看到一个“原因”类设问,第一个应该想到的问题就是课本上关于这个问题具体有哪些内容,联系课本是分析原因的最基本的角度,这就需要考生系统全面掌握知识体系,迅速调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3)高中政治中就常常针对某一现象,某一时事,某一热点要求谈谈学生对此类题的认识,此类题一般提供材料内容,但是问题本身无任何提示语言,因此学生在做此类题时,往往茫然不知所措,失分较多。解题方法与技巧:
策略一:判断表态--阐述道理--明确做法
策略二: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
“是什么”--即题目说(做)的是一件什么事?或题目观点是对还是错?
“为什么”--即说(做)这件事的依据、重要性、必要性、可能性、不做这件事的危害性等。
“怎么办”--即党、国家、公民、企业、消费者、个人等准备怎样做这件事、采取哪些具体措施来解决问题。
(1)本题要求回答艾森豪威尔为什么拿沃伦没有办法,属于原因类试题。由材料一可知,艾森豪威尔是当时的美国总统,而厄尔•沃伦为首席大法官,材料中“在美国,政府和国会不能干涉司法”表明美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因此导致艾森豪威尔拿沃伦没有办法。
(2)本题有两小问。第一小问要求回答“今天运转起来非常不灵”指的是哪种现象,属于体现类试题。根据材料“我们的政治体制今天运转起来非常不灵……在民主党控制国会而总统是共和党人时,宪法规定的行政和立法之间的内在抗衡就要大大加剧……国会常常不能就预算达成一致意见,也不能有效地削减财政赤字……这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咎于我们政府权力分立体制所固有的行政和立法之间的抗衡。”说明“今天运转起来非常不灵”指的是三大权力机关之间互相扯皮,导致效率低下。第二小问要求回答为什么导致这种现象,属于原因类试题。该问题考查三权分立的表现及其弊端。“运转不灵”即效率低下,其原因在教材中有明确的表述,考生按教材知识回答即可。
(3)本题要求学生回答如何认识材料中观点的合理之处,即回答“三权分立制”的合理之处,材料中已经表达了“实行三权分立有利于对权力进行制约,防止滥用权力”的观点,作答时结合教材知识围绕此观点展开即可。
立法权 | 所属机关 | 受制约表现 |
总统的制约 | 法院的制约 |
国会 | 总统有权否决国会立法(立法否决权);可以发布拥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行政权);还有立法倡议权(立法倡议权)。 | 法院有权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反联邦宪法(违宪审查权)。 |
行政权 | 所属机关 | 受制约表现 |
总统 | 国会的制约 | 法院的制约 |
行政机构的设置和所需经费须由国会批准(财政权);国会还有权监督行政执行情况、经费开支和官员行为(监督权)。 | 美国最高法院可以宣布总统发布的行政命令、行政机关颁布的规章条例违宪(违宪审查权);通过案件的判决对宪法作出新解释,扩大或限制总统的权力(宪法解释权)。 |
司法权 | 所属机关 | 受制约表现 |
法院 | 总统的制约 | 国会的制约 |
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提名联邦法官权);最高法院法官人数和联邦其他法院的设立,均由国会决定,总统亦可施加影响。 | 国会可以通过批准对法官的任命或弹劾法官的办法,来改变法院的组成(任命批准权和弹劾权);国会和各州一起,可以用宪法修正案推翻最高法院的裁决(修宪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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