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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1)①关于水泥厂发运货物的时间,双方约定不明。我国《民法通则》第88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协作履行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充分体现了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和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的精神。
②因此应当认为,水泥厂在建筑公司依约请求其履行合同时,本有履约能力,但是为了自己获取暴利,将平价水泥转为议价出售,拒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发货义务;而在产品积压、卖不出去时,明知对方难于受领,却强行发货,给对方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显然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对其行为法律将不予支持。
(2)法院判决:由于水泥厂无理拒发水泥,建筑公司被迫买了高价水泥,因而造成了剩余的部分合同的难以履行,所以允许建筑公司单方解除剩余的部分合同。对由于水泥厂不恰当履行合同而迫使建筑公司为购买水泥而多花的钱、以及后来强行发货所造成的损失,均应由水泥厂承担主要责任,建筑公司适当分担部分损失。
【解析】
(1)本题属于简答题,知识限定明确,合同履行的原则主要包括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情势变更原则。解题的关键是要全面理解上述原则的内容及要求,并根据本案中合同双方的行为对应相应的原则即可。
(2)本题属于原因类主观题,解题时要紧扣本案中水泥厂和建筑公司之间合同的订立内容并结合法律的规定作出正确的判断,并叙述相关理由,目的是考查考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考生对相关法律知识应该非常熟悉。
(1)本题要求结合材料分析,案例中违背了哪些合同履行的原则,属于简答题。合同履行的原则主要包括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根据材料内容可知,水泥厂在建筑公司依约请求其履行合同时,拒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发货义务;而在产品积压、卖不出去时,却强行发货,给对方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水泥厂以“合同上只规定分四批发运,并未明文写清要每季度发一次”为由,随意发货,给建筑公司造成损失,违背了协作履行的重要原则。
(2)本题题目类型原因类主观试题,要求回答法院会怎样判决这一合同案。根据材料信息,由于水泥厂无理拒发水泥,建筑公司被迫买了高价水泥,因而造成了剩余的部分合同的难以履行,所以法院应该判决允许建筑公司单方解除剩余的部分合同;由于水泥厂不恰当履行合同而给建筑公司造成的损失,应由水泥厂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建筑公司适当分担部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