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帆 单位:河南律师事务所 电话:153****355 被申诉人:新乡商业学校 住所地 :新乡市金穗大道东段**号 法定代表人: 李志明 联系电话:135969***8 请求事项: 1、请求被申诉人履行与申请人签订的1997年劳动合同书,为申请人安排工作并支付劳动报酬。 4、请求被申诉人向申请人支付精神损失费。 5、请求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 事实和理由 综上所述,申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想贵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诉,敬请贵委员会查明本案事实,作出公证裁判,满足申诉人诉求。 此致 新乡市劳动人事仲裁院 申诉人:张* 2012年05月13日 附:证据: 1. 申请人身份证 2.劳动合同; 3.工资汇总表 4.单位王某的证言 5. 律师代理费收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