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规定公司与员工之权利与义务,确立管理制度,健全组织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需要而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凡本公司员工(试用、正式员工)、其它因业务需要聘请的特殊人员、顾问及临时人员,除合约另有规定外,均应遵守本手册之相关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员工守则 凡本公司员工为公司之发展,全体员工之福利,应遵守下列各项守则: 1. 遵守厂内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各部门主管的安排及监督。 2. 爱护公司荣誉,不得有损害公司声誉、向外泄漏公司资料、败坏公司形象之行为。 3. 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代打卡,上班时不得做与工作无关之事。 4. 遵守操作规范,保证生产安全,因违规操作而造成事故或导致公司经济的损失,一律追究其相关责任。 5. 未经他人同意,不可私自动用他人工具及私人用品。非公司指定之机台操作人员,一律不得擅自操作机器,一经发现一律开除。 6. 爱护公司财物、设施,不得无故损坏,不得窃取、变换或未经许可使用公物;一经发现给予记过或除名处分,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7. 上班时间外出及车辆携带物品出厂,需有放行单。 8. 在厂区里应当依公司规定穿着制服,佩带识别证。 9. 员工在上班时间有紧急事情需会客,应向主管报备并在会客室会客,一律不得私自带领外人进入厂内。 10. 入厂内不得携带、收藏或违章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随身携带和收藏凶器或攻击性物品。不得进行赌博、醇酒等有伤风纪的行为,一经查证属实,一律开除。 11. 维护厂区清洁卫生,爱护绿化,严禁乱丢烟蒂、纸屑及违规堆放杂物等。 12. 遵守宿舍、餐厅及其它公共场所守则,不得有任何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13. 注意仪表形象(依公司规范穿着),待人接物诚恳谦和,实行您好、谢谢、对不起、再见等文明语言。禁止穿短裤(包括西式短裤)、背心、拖鞋、赤膊上班,工作场所不得大声吆喝、打闹嬉戏等扰乱其它同仁工作之行为。 14. 员工有对于本公司各项业务合理化建议的权利,对于提出合理化建议者,按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15. 员工承办业务不得收受馈赠,如果涉及本身及亲朋好友的利益时应予以回避。 以上规范,全厂同仁必须严格遵守,若有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论处。 第三章 雇用、辞退、辞职 第一条 雇用 1. 新进员工报到时应向人事部门交缴以下手续: A. 新进人员必须持有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学历证及其它我厂要求的证件等; B. 每位员工需缴交正面1寸彩色照片5张; C. 原单位离职证明; D. 暂住证; E. 身体合格证或体检表(体检费用自理)。 2. 填写「员工资料表」。 3. 经核准录用之员工试用期依具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法律规定而定。部门主管认为有必要,试用期可酌情缩短或延长。 (提醒:《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岗位技能的要求协商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约定,适用下列规定: 一 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 劳动合同期限超过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 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不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四 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试用期自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之日起计算,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3-1.试用期间,新进员工可随时申请离职;主管认定不符合试用条件者,可随时予以解雇,薪资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 3-2. 干部于试用期间,每半个月需由其主管实施考核一次(一般作业员一个月考核一次)。试用期满后,由其主管提出申请转正式任用,正式任用之生效时间为核准月份之次月一日起生效,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3-3. 试用期间,新进员工不享受公司之福利待遇(国家规定的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除外)。 3-4. 试用员工在试用期满后,并经考核合格,其薪资由试用薪调为正式薪。 3-5. 班长级以上干部,不得介绍自己亲友、同乡于自己部门内工作,否则,一经发现,立即辞退。 4-1. 试用一——二周后发放员工当季制服每人二件(保安则发给上衣裤子二套),试用期满者,制服归员工所有,未满试用期的员工离职时,需退还制服(厂服)。否则从薪资中扣除制服(厂服)费用。 4-2. 另试用期满后,每年所追加发放的制服(厂服)部分,发放新的制服(厂服)后三个月内离职的,员工需退还所追加发放的制服(厂服)。否则扣除制服(厂服)费用。 第二条 工作变动 根据公司工作需要或员工工作能力的提高,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动其工作岗位。 第三条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内容应当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列明) 1. 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者; 2. 精神上或身体发生异常情况,不能继续工作者; 3. 工作效率明显下降,经多次指导仍不能胜任者; 4. 不执行主管合理的命令或指令,或者拒绝所指派工作者; 5.本规章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6. 其他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员工有以上条件者,经法定手续书面通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7. 公司对在劳动合同期内,因公司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多余的职工或者根据《劳动合同》规定需辞退的职工,公司有权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被辞退者,予以辞退。 8. 对上述被辞退的员工,公司根据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政府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9.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不经预告终止雇佣关系、解除劳动合同: A.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B.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和员工守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C. 故意泄露公司技术上、业务上之资料及损害公司设备的; D. 记满三次大过的; E. 违反劳动合同或员工守则情节重大的。 第四条 离职 1. 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应在30日前书面通知公司,其他员工应当于7日前书面通知公司。若违反上述规定,须遵照劳动法及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提出离职申请后的工作日内,需照常上班,不得消极怠工。 3. 离职前需缴清各项个人负责保管物品,若有短缺或未缴清或未移交,依实价从薪资中扣除。 4. 因违反厂规厂纪,或工作上严重过失,被除名者,在其办好交接手续,给其薪资,且只发本薪及加班费。 5. 因员工违反劳动合同和员工守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而离职的;离职员工应根据损失状况和责任大小给予公司赔偿;公司出资培训的职工另依离职培训费赔偿办法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四章 薪资、考绩、津贴 第一条 薪资 1. 薪资待遇: A. 月薪:本薪、全勤奖金、职务加给、住房补助。 B. 日薪:本薪、全勤奖金、职务津贴、工作奖金、加班费、住房补助。 2. 薪资高低视学历、工作能力、工作性质而定。 3. 员工以工卡为依据计算工作时间,所有员工必须亲自打卡。 4. 员工薪资于每月十号发放(暂定),遇双休日顺延。 5. 若员工薪资发觉有错误或疑问,应于24小时内提请本单位文员至人事部门(会计部门)查询。 6. 凡本公司所有员工及已办理离职之人员,皆不可向公司预借工资。 7-1. 正常工作8小时以外的加班,均按平时每小时底薪的1.5倍计算,加班时间以30分钟为单位,加班满30分钟未满1小时,则以30分钟计算,以此类推。 7-2. 周 六、日加班按平时每小时底薪的2倍计算。 7-3. 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按平时每小时底薪的3倍计算。 第二条 考绩 1. 平时考核:各部门主管应本着公平、公正、无私,在规定权限内,随时考核员工,有功者报请奖惩,并加以记录。 2. 年度考绩:公司根据从业人员考绩评定结果,分为优等、甲等、乙等、丙等,并办理人员升迁及加薪事宜。 A. 考绩优等者,按当年薪资标准加薪20%。 B. 考绩甲等者,按当年薪资标准加薪15%。 C. 考绩乙等者,按当年薪资标准加薪10%。 D. 考绩丙等者,薪资不变动。 第三条 津贴 1. 误餐补贴: A. 至甪直镇以外地区办事或出差人员,因故未能及时赶回公司用餐者,早餐一餐补贴误餐费5元,中餐及晚餐每一餐补贴误餐费10元。若出差目的地有提供用餐时,不报误餐费。 B.客户应酬于事先报批核准后,可实报实销。 C.因公出差,对方无法提供住宿,依五十元每晚补助住宿补贴。 D.因加班或保安值夜班,而公司无法提供用餐者,公司补贴误餐费每餐5元。 2.值班津贴: 值班人员依值班表所规定时间值班,假日值班者给付15元/天之值班费。值班人员不值班或擅自离开岗位者不给值班费。 3. 住房补助: 本公司提供宿舍,如需在外住宿者,将每月补助50元。 第五章 出 勤 第一条 上下班作息时间 (1) 本公司执行国家法定之工作时日。 (2) 公司员工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八小时。 上午 08:00——12:00 下午 13:00——17:00 (3) 加班时间为17:30起,加班时数由各部门主管依实际工作需要调整(每日15点提报加班单)。 (4) 因工作需要加班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加班,否则以旷工论处。 (5) 加班时间计薪,以30分钟为计薪单位,加班未满30分钟不计薪,未满1小时则以30分钟计薪。 (6) 特殊部门因工作需要调整上下班时间,由部门主管视工作需要提报总经理批示,并通知人事部门。 第二条 考勤 1. 全勤 A. 每月出勤无迟到、早退、请假、旷工者(以工卡为依据)发给全勤奖金。 B. 请假超出2天(含)者,全勤全数扣除,二天内依比例扣除。 C. 全勤奖金依职位高低,订定奖金额。 2. 迟到、早退 A. 员工上班迟到在5分钟(不含)以内的不扣薪。 B. 每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者,以事假半天论,并扣当月全勤。 C. 员工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含)30分钟,按时数比例扣除当月全勤。 3. 旷工 A. 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当月无全勤。 B. 连续旷工三天或一个月旷工三次(不含)以上以自动离职论(不发任何薪资)。 C. 未依正确请假手续经过核准,而无故不上班者,视为旷工。 4. 打卡 A. 员工上下班时须亲自打卡,不得代人或托人打卡,不得私自涂改工卡,打卡后不上班者将取消当日打卡记录并受严厉处分。 B. 卡钟故障打不到卡时或因实际忘记打卡时统一由部门助理到部门主管处签卡,每月只有三次补签卡机会,以后再有此情况每超过一次以申诫作扣薪处理。卡钟故障打不到卡时,到人事处统一签卡,不纳入其内。若有遗失工卡,应实时报告人事部门,经调查属实由部门主管签核补发工卡。 C. 忘记打卡者,需于2日内将卡交给部门主管补签(若有未打卡者,当日薪资以零计算)。 D. 员工每日出勤应以做好准备工作需要,提前15分钟到岗,准备开始工作交接,不得故意拖延。 E. 轮班人员于接班人员未到之前,不得先行下班,如接班人员未到岗达十分钟以上时,应呈报主管安排后始得下班,不得先行下班,未经报告核准,下班则视同早退。 第六章 请假及员工福利待遇薪资计给标准 1. 事假: A. 员工事假一日内,由主管同意即可;若事假三日内必须提前一天以上提出请假单,特殊原因无法提前请假,则需当日以电话或事后递交相关文件,经部门主管同意请假,否则以旷工论处。三天以上之事假,则需提前三天以上亲自提出请假申请(必要之人员则须委托职务代理人),经部门主管同意后方可请假。 B. 一年之事假不得超过40天(不含),凡超过40天以上者,公司可不经预告与当事人终止雇佣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有任何异议,部门主管认为因工作上之需要,需继续维持劳动合同者,需提报给副总经理级以上人员裁定及核准。 2. 病假: 生病员工当天未能请假者,需在当天以电话告知主管,第二天补办手续。病情严重者,由部门主管代办手续。凡病假三天以上者,需持医院证明到人事部核备,否则以事假论。 3. 婚假: A. 婚假必须凭本人核准之结婚证书原件于一周前提出申请,其它证件一律无效。职工在公司任职期间,婚假仅限申请一次。 B. 婚假为三天,凡达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的初婚者,婚假为7天,公司给予有薪假,全勤奖金照给。 4. 丧假: 丧假为三天,凡不能亲自请假的务必于当天上午以电话或托人捎信请假。补办请假手续时,需持丧假证明和死者关系证明(限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祖父母),公司给予三天有薪假,全勤奖金照给。(以上均指正式员工) 5. 产假:女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流)产时享受的假期 (含节假日)。 (1) 产假申请必须由本人于产前一个月向人事部门提交「结婚证」、「准生证」,若发生早产,本人未来得及请假,其家属需在产后的三日内来公司补办产假手续,愈期不办理者以旷工论。产假结束前10日内,本人持出生证明到公司办理哺乳假审批手续和相应的产假增休手续。 (2) 正常生产者,产假为90天,包括产前15天,产后75天有薪假,不发全勤奖金。 (3) 如医院证明为难产者,可增加产假15天,如为双(多)胞胎者,则每多生育一胎给予增加产假15天。 (4) 产假申请限结婚登记满8个月以上者,如不满8个月,则必须持有医院的早产证明,产假以一次为限,但领有「照顾二胎生育证」者不在此限。 (5) 未婚先孕、计划外怀孕、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按政策规定办理。 (6) 流产假: 合法结婚妊娠3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者,产假减半,须持医院相关证明。 5. 工伤假: (1) 因员工未遵守作业规定,玩忽职守,玩笑嬉戏,或至非本 职责工作区,发生意外,公司视情况做人道救助,不负担其医疗责任,并以普通病假计给工资。 (2) 员工因疏忽,以致发生不可避免之意外时,其医疗费用由公司全额负担一半,并以三十天为限,照旧发给其工资。 (3) 员工因努力工作,发生不可避免之意外时,其医疗费用由公司全额负担,并给予一年以内有薪假。 (4) 不论工伤发生情形为何,以人员救助为第一优先,部门主管再汇报人事课审核。 请假需逐级审批,至核准后方可离岗,否则一律以旷工论。准假后,连同工卡一齐交于人事处,方可休假。请假核准许可表: 请假天数职务1天(含)以内3天(含)以上15天(含)以上30天以上 作业员ABCC 技工、班长、仓管、品管ABCC 助理、文员、组长BCCD 副理、部门主管CCDD A:主管 B:经理 C:副总经理 D:总经理 6. 特别假: 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可获三天有薪假,休假须于10天前提出,公司可视生产需要予以准假或延期的适度调适。正式员工在公司工作未满一年者,可获有薪假一天。并且每过一年增加有薪假一天,但有薪假上限十五天。有薪假未休的,公司依其薪资标准补贴之。 7. 法定假日: A. 元旦放假一天(1月1日); B. 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 一、初 二、初三); 因工作需要,不能在法定假日当天放假,可按劳动法规定核定加班费,调休或补休(不扣薪资)。 8. 员工福利: 公司全体员工,可享受中国劳动法各项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 第七章 意见箱、苦情处理 第一条 意见箱 为了使公司各方面管理制度更趋于合理化,以达到奖优罚劣之目的,维持奖惩之公平性,设置意见箱,方便全体职员不受约束地为维护公司利益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1. 意见箱分二类:提案制度意见和内部管理意见箱。 (1) 对公司之作业流程改进意见之提出、降低成本损耗之意见提出等请投入提案制度意见箱内,并注明本人姓名、部门,若提案被采纳并确有经济效益之创收,公司将视提案所带来之效益,给予奖金以兹鼓励。 (2) 对公司之调薪、职位之变动、人事之奖惩、采购等认为有管理不当之意见及有关工作操守风纪之问题意见,请投内部管理意见箱。 (3)意见箱由管理部负责开启,保安负责维护。 第三条 苦情处理 第一条 意见箱 为了使公司各方面管理制度更趋于合理化,以达到奖优罚劣之目的,维持奖惩之公平性,设置意见箱,方便全体职员不受约束地为维护公司利益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1. 意见箱分二类:提案制度意见和内部管理意见箱。 (1) 对公司之作业流程改进意见之提出、降低成本损耗之意见提出等请投入提案制度意见箱内,并注明本人姓名、部门,若提案被采纳并确有经济效益之创收,公司将视提案所带来之效益,给予奖金以兹鼓励。 (2) 对公司之调薪、职位之变动、人事之奖惩、采购等认为有管理不当之意见及有关工作操守风纪之问题意见,请投内部管理意见箱。 (3) 意见箱由管理部负责开启,保安负责维护。 第三条 苦情处理 当员工遇到困难问题无法自行处理时,与部门主管商讨及在员工大会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或将特殊情况之意见、申诉事项以书面方式记载后,投入意见箱内,请副总经理级以上人员协助解决,不得以越级方式处理。 第八章 奖 惩 一、奖惩及对应金额: 1. 奖励: (1) 大功(大过)加(减)金额:300元 (2) 小功(小过)加(减)金额:100元 (3) 嘉奖(申诫)加(减)金额:50元。 职工之功过可以相抵,但前功不抵后过。 二、奖励区分: 1. 大功: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大功 (1) 不顾危险,尽忠职守,抵抗暴力或奋勇救护同仁、公物者。 (2) 研发工艺对公司有突出贡献者。 (3) 工作兢兢业业,有特殊表现为全厂表率者。 (4) 发现假造、变卖、盗取工厂产品或有危害本厂重大权益的情况,能事先举发或防止,使工厂免受重大损失者。 2. 小功: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小功一次: (1) 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实行有显着成效者。 (2) 节约物料或建议改进物料管理及使用卓有成效者。 (3) 遇有突发事件勇于负责处置,并使公司减少损失者。 3. 嘉奖: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记嘉奖一次 (1) 工作机警积极,发现失误或查获违法、违规事件,使公司免受损失者。 (2) 经上级主管同意,热心服务自愿协助非职务上之工作而有成效者。 (3) 追回呆帐、失帐、维护公司利益者。 4. 表扬: (1) 拾金、拾物不昧者。 (2) 有利于公司或社会公共利益,并有事实证明者。 三、惩罚区分: 1. 除名 ⑴ 涂改或毁损考勤记录,经查属实者。 ⑵ 积满三次大过者。 ⑶ 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监守自盗者。 ⑷ 仿效上级主管人中签字或盗用印信者。 ⑸ 策划或参与偷窃原物料、产品或物品等公司财务者。 ⑹ 蓄意破坏员工和谐生产秩序及挑拨离间者。 ⑺ 保安人员执勤时睡觉者。 ⑻ 将违禁禁品带入厂内者,造成公司损失者。 ⑼ 利用公司名义,损害公司利益者。 ⑽ 泄漏业务上之重要机密者。 ⑾ 未经公司同意或未办理辞职手续受别单位雇用者。 ⑿ 未经公司同意,利用休假或假借病假名义在其它公司工作有事实者。 ⒀ 向公司提供虚假数据者。 ⒁ 故意或重大疏忽而导致破坏、废弃、滥用、隐匿、遗失公司财产、有价文物、信用或危害他人性命者。 ⒂ 对公司负责人、各级主管或其它上级及其家属实施恐吓、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⒃ 类似以上各条之行为或有帮助、共谋、教唆及煽动行为者。 2. 大过: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⑴ 工作中睡觉、打架或故意妨碍他人工作者。 ⑵ 擅离职守或工作疏忽,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⑶ 撕毁公司布告栏上的张贴物,未经许可擅自张贴其它物品,或在公司内散发宣传品者。 ⑷ 在公司内醇酒或酒后上班,扰乱工作秩序,情节严重者。 ⑸ 未经公司同意利用公司的设备、工具制造或进行修理私物,情节严重者。 ⑹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 ⑺ 托人打卡或代人打卡者。 ⑻ 对于公司帐务及财务未按规定处理,情节重大者。 ⑼ 非厨房工作人员进入厨房用餐或将厨房用具私用者。 ⑽ 不服从上级主管领导指挥且态度恶劣者。 ⑾ 故意涂改毁损识别证经查属实者。 ⑿ 未经核准或授权擅自对外发表言论损害公司形象者。 ⒀ 年度内累计旷工三次(不含)以上者。 ⒁ 有以上类似行为,由部门主管及管理部主管共同认定者。 3. 小过 ⑴ 未经主管同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情节轻微者。 ⑵ 由于工作怠慢,未传达作业上应注意之事项,给工作带来影响者。 ⑶ 在工作场所喧哗、口角、扰乱秩序者。 ⑷ 擅自触动非本人负责操作之机械,致不良后果者。 ⑸ 擅自取用公物或浪费公物者。 ⑹ 对于上级主管交办之公事未予理睬者。 ⑺ 无正当理由,未按正常程序工作,发生失误而使公司受损者。 ⑻ 破坏厂内所植绿化地、花木者。 ⑼ 其它类似以上行为,由部门主管及管理部主管共同认定者。 4. 申诫: ⑴ 工作时间内偷懒怠工,打瞌睡或私自从事与工作无关且对公司无益的其它事务者。 ⑵ 因工作上之疏忽导致公司蒙受轻微损失者。 ⑶ 进出厂门不自觉履行登记手续者。 5. 警告: ⑴ 对于本职工作或主管交办事务未及时办理完成者。 ⑵ 工作时未按规定穿制服或佩带识别证者。 ⑶ 未经公司许可私自打外线电话者。 ⑷ 破坏公司花草树木或践踏草坪经劝告不改正者。 ⑸ 妨害他人工作或浪费水电者。 ⑹ 在厂区内穿着不整、穿拖鞋、背心者。 ⑺ 以越级方式处理苦情事项者。 ⑻ 其它类似行为者。 6. 口头警告: (1) 有上述警告情形之一者,但平时工作表现良好、态度良好,又属初次违规。 7. 奖惩之原则: 对涉及公司记大功(过)以上之奖金,当事人有异议时处理程序如下: ⑴ 由管理部召集相关部门主管及人事承办人,就发生之间题开审议会,检讨处理结果。 ⑵ 处理结果打印成签呈交总经理或经理级以上干部签可,予以公布。 ⑶ 对一般问题之奖惩由主管级干部提报至人事承办人;人事就提报之事由调查无误,呈交经理以上干部签准,打印予以公布。 ⑷ 为了避免各部门主管不公平之待遇,人事承办人应依工作责任之程序调查清楚,以维持奖惩之公平性,合理性。 ⑸ 对奖惩一律经人事公告。 ⑹ 员工收到奖惩通知一周内有异议者, 以书面形式经人事单位呈报副总经理审议。 ⑺ 为强化主管对所属人员之监督功能,直属主管对部属之行为负连带责任。 ⑻ 主管连带责任: A. 对直属部属之违规行为应可发现而未发现者, 依疏忽职责论处。 B. 对直属部属之违规行为知情不报者与部属同等论处。 四、本规章呈董事长签核后公布生效,修改亦同并以修改后的规章为准。 管理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