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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80年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一次性抚恤金由持证的死亡军人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其发放顺序是:
(1)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2)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绘配偶;
(3)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一半;
(4)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5)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以下弟妹;
(6)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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