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为了做好安全工作的预防、控制和救治工作,确保在第一时间迅速、科学、规范、有效地处置,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旅游经济发展,依据《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预案。 1.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实施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落实“预防为主、依法管理、属地管理、分级控制、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总结安全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管理、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长效监管机制,做到机构、人员、职能、经费“四落实”,确保安全生产政令畅通。 1.2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宣传普及旅游安全知识,提高旅游管理者与旅游经营者的安全防范意识,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坚持“谁用工,谁培训,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 (2)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3)属地管理。坚持“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制定隐患分级管理责任制,实行隐患治理追究。 (4)分级控制。按照年度责任制的要求,细化目标,分解任务,责任到人,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组织管理体系。 (5)快速反应。建立预警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一旦出现安全事故,能够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2.组织指挥系统 2.1组织管理 2.1.1领导机构 区旅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我区旅游系统旅游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名单附后)。根据旅游安全工作情况,定期召开安全例会,研究决定全区旅游安全工作的有关事项和检查监督工作。 区旅游局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区旅游安全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同时负责日常安全工作的报表、信息沟通与组织协调工作。 2.1.3应急指挥体系 按照旅游安全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指挥体系。分级设立指挥部,明确其组成和参加部门的职责与任务。发生突发事件时,各级指挥部在区旅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旅游安全事故的组织管理与协调指挥。 2.1.4各风景区及有关镇办职责 各风景区及有关镇办对辖区旅游安全工作负总责。根据本预案研究制定辖区内旅游安全工作应急预案;如遇突发事件,根据部署启动辖区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旅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2.2区旅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制定全区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 (2)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和其它安全问题; (3)指导、检查和监督各景区和旅游企业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及落实; (4)负责全区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5)协调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6)负责全区旅游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关事项。 3.旅游安全事故的分级和处理 3.1旅游安全事故的分级 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区旅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级临时紧急措施的启动。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旅游安全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至10万元(含1万元)的旅游安全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至100万(含10万)元的旅游安全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旅游安全事故。 3.2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 (1)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区旅游局报告。 (2)区旅游局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尽快向市旅游局和区政府报告。 (3)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旅游安全领导小组和有关企业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方面,组织对旅游者进行紧急救援,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3.3处理外国旅游者重大伤亡事故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立即通过外事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馆和组团单位; (2)为前来了解、处理事故的外国使领馆人员和组团单位及伤者家属提供方便; (3)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国际急救组织前来参与对在国外投保的旅游者(团)的伤亡处理提供方便; (4)对在华死亡的外国旅游者,严格按照外交部《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4.旅游安全事故的分析、报告 事故处理后,立即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其内容包括: (1)事故经过及处理; (2)事故原因及责任; (3)事故教训; (4)今后防范措施。 5.奖惩与责任追究 5.1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评比考核,给予表扬和奖励。 (1)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预防措施落实,安全教育普及,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扎实,在防范旅游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一年内未发生一般性事故的; (2)协助事故发生单位进行紧急救助、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的; (3)在旅游安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5.2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评比考核,给予表扬和奖励。 (1)热爱旅游安全工作,在防范和杜绝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的; (2)见义勇为,救助旅游者,或保护旅游者财物安全不受重大损失的; (3)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4)在旅游安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5.3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落实。对当事人或当事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或处罚。 (1)严重违反旅游安全法规,发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2)对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隐患,长期不能发现和消除,导致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者; (3)旅游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长期无人负责,不予整改者; (4)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混乱,造成恶劣影响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