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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2010)普行初字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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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普行初字第14号

原告xx,经营地xx。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局长。

委托代理人xx,被告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xx,被告工作人员。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xx负担。

审 判 长 张文忠

审 判 员 朱晓文

审 判 员 缪红娟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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