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普行初字第14号 原告xx,经营地xx。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局长。 委托代理人xx,被告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xx,被告工作人员。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xx负担。 审 判 长 张文忠 审 判 员 朱晓文 审 判 员 缪红娟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