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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陈必璋与三明市人民政府、三明市建设委员会等行政许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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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三 明 市 三 元 区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1999)元行重字第11号

委托代理人:邱宁江、吴晓挺,三明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三明市梅列区东新二路。

法定代表人:叶继革,市长。

被告:三明市建设委员会。所在地:三明市新市中路208 号。

法定代表人:郑星光,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光兴、罗坚平,三明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市城市管理办公室。所在地:三明市红岩新村18幢。

法定代表人:林泉,主任。

被告:三明市城建监察支队。所在地:三明市新市中路2 号。

法定代表人:林道雄,队长。

原告陈必璋诉称:其店面门前道路因被四被告许可他人占道经营,妨碍其店的经营,请求判令撤销四被告许可他人在原告店前占道经营的行为,排除对原告经营的妨碍,赔偿经济损失10000 元。被告三明市建设委员会辩称:梅列区文化巷占道经营是经三明市政府同意,对该巷占道经营进行规范管理和收取占道费用,其行为是合法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其余三被告未作答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必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0 元,由原告陈必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俞秀平

审 判 员 伍开瑜

审 判 员 吴广宇

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躬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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