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某,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崇明县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某镇。 法定代表人茅某,镇长。 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00元,由被执行人崇明县某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沙卫国 审 判 员 沈丽平 审 判 员 秦胜明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改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