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普刑初字第10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 被告人陈某 被告人王某 被告人韩某 被告人宋某 被告人谢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未诉(201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陈某、王某、韩某、宋某、谢某犯抢劫罪,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四、被告人韩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五、被告人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六、被告人谢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七、赃款赃物依法追缴,发还被害人季丰泽、邓旭平;违法所得依法追缴后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袁 澍 人民陪审员 李贤忠 人民陪审员 朱二珍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洁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