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郴北民一初字第563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汉族。 被告唐某,男,汉族。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2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原告王某与被告唐某无其它争议。 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曹 建 强 审 判 员 曾 斌 人民陪审员 杨 小 宁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阳 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