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郴北民一初字第593号 原告黄某,女,汉族,初中文化。 被告曹某,男,初中文化。 本院于2012年 月 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与被告曹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曹航毅归原告黄某抚养,婚生小孩曹石兵归被告曹某抚养,在被告曹某服刑期间由被告曹某的父母代为行使监护权。 三、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债权。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曹 建 强 审 判 员曾 斌 人民陪审员杨 小 宁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阳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