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办法
<p><style type="text/css"><></style>????</p><p>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p><p>收养登记办法</p><p>(一)</p><p>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发布</p><p>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制定本办法。</p><p>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p><p>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p><p>第三条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p><p>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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