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刑事判决书(2011)普刑初字第925号
<p style="text-indent: 2em" align="center">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p><p style="text-indent: 2em" align="center">刑事判决书 </p><p>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p><p>被告人田某 </p><p>被告人侯某 </p><p>被告人田某 </p><p>被告人李某 </p><p>被告人魏某 </p><p>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组织**罪、被告人侯某、田某、李某、魏某犯协助组织**罪,现已审理终结。 </p><p>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侯某、田某、李某、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辨认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qq聊天记录,上海某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银行卡账户明某清单,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收容教育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p><p>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组织多人进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罪;被告人侯某、田某、李某、魏某协助组织他人**,其中被告人侯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田某曾因犯介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组织**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侯某、田某、李某、魏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侯某、李某、魏某的辩护人均提出各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予采纳,但被告人魏某的辩护人提出对魏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各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p><p>一、被告人田某犯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p><p>二、被告人侯某犯协助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p><p>三、被告人田某犯协助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p><p>四、被告人李某犯协助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p><p>五、被告人魏某犯协助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p><p>六、作案工具及非法所得依法没收。 </p><p>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p><p style="text-indent: 2em" align="right">审 判 长 王惠笙 </p><p style="text-indent: 2em" align="right">审 判 员 谢 燕 </p><p style="text-indent: 2em" align="right">人民陪审员 朱慧芬 </p><p style="text-indent: 2em" align="right">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p><p style="text-indent: 2em" align="right">书 记 员 顾 洁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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